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依据《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可以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依法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日内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答复信访人;
(二)属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主席团;
(三)属于本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四)属于下一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作交办处理:
(一)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复杂、疑难或者影响较大,信访工作机构需要了解形成原因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应当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和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并可以将建议的采纳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请认真阅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有关规定》,15秒钟后,方可点击“我接受”按钮进行举报。)